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强迫入股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专业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