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保护天然林,在合理保护前提下,允许投资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风景旅游。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