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保护和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天然林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