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