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天然林进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反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或控告。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