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州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