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实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增强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促进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天然林实行分类保护,强化管理,合理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优先;

(三)大力发展人工林,提高人工林的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以满足林区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四)实行天然林保护管理责任制,谁批准,谁负责。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