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属下外情形之一的,应当别为天然林一般保护区:(一)江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森林;(二)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周围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三)公路、铁路沿线的保护林带;(四)城镇、村寨的绿化林、风景林;(五)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森林。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