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

(一)原始森林;

(二)江河源头、生态脆弱地带、毁坏后难以恢复的森林;

(三)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研究价值、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集中区域的森林;

(四)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过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五)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森林。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