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天然林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划定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时,应当合理划出一定面积的薪炭林区,保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逐级上报备案。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