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天然林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

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划定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时,应当合理划出一定面积的薪炭林区,保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逐级上报备案。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