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