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七日内送交报告机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