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