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本级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预算调整:(一)因国家、自治区或者市人民政府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的;(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支出的;(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整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