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八条已废止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的依据及说明,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先执行后报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