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财经委员会应当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