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从未种植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经营单位应当将种子的来源、质量指标、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适应性成功的试验报告及植物检疫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