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申请领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在自治州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权人授权书;(三)生产技术规程;(四)生产地点;(五)生产的品种及种植面积。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