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保护地,并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天然种质资源,禁止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伐的,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