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保护地,并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天然种质资源,禁止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伐的,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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