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发展需要,把种子产业列入农业规划,将种子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