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农业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摘录当事人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档案、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验和检疫报告等资料,依法抽取样品;(三)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四)对涉嫌违法的证据,依法实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