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农业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摘录当事人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档案、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验和检疫报告等资料,依法抽取样品;

(三)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对涉嫌违法的证据,依法实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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