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