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采集、采伐种质资源或破坏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