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