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刻的修缮保养、科学研究、安全保护、陈列展示、推广宣传及石刻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