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石刻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石刻及周边环境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