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大凌河西支城区段应当保持水面和河道环境的清洁。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残土、杂物。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