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分拣和作业场地;(二)设置围墙、围挡、视频监控等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三)配备作业机械和照明、消防、降尘、排水以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四)配置专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港口码头从事建筑垃圾中转调配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