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设立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