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明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报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后启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