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