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