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