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建议。

提出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应当提交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书。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制度设计等。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