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形成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书,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