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