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采、利用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开采下列坭兴陶土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储量规模为中型的;(二)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四)市级财政出资勘查探明产地的。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坭兴陶土资源,以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坭兴陶土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