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