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