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