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