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批准后,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枣庄日报以及枣庄市人大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