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