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有效擅自变更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