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擅自变更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