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擅自变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