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擅自变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