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八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业主委员会不能解决或者认为应当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