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逐级受理。投诉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投诉人对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