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业主委员会不能解决或者认为应当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